鄞州法院:房子過戶次日來了拆遷公告 賣家拒絕交付 | |||||
法官:情勢變更原則,適用有條件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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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子辦理過戶手續的第二天,政府頒布征收公告,賣家覺得虧了想反悔,拒絕交付房屋。近日,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。
2021年,家住寧波鄞州東吳鎮的劉大媽委托好友小楊,幫忙找一套合適的二手房。小楊通過某中介公司,物色到陳先生正在出售的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。
此后,陳先生與劉大媽、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中介合同,劉大媽向陳先生全額支付購房款200萬元。
幾天后,劉大媽與陳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,雙方在同日辦理房屋過戶手續,并約定第二天交付房屋。然而第二天,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公告,陳先生剛賣掉的房屋正好在征收范圍內。
陳先生立即聯系劉大媽和小楊,想要取消這筆交易。溝通無果后,陳先生不僅拒絕交付房屋,還將劉大媽、中介公司起訴至鄞州法院,并將小楊列為第三人,請求判令:解除房屋買賣中介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,被告劉大媽將涉案房屋不動產權變更登記于陳先生名下,陳先生退還購房款200萬元。
庭審中陳先生稱,按拆遷政策,這房子能置換一套90平方米以上的拆遷安置房,哪怕按3萬元/平方米計算,自己的虧損也在100萬元以上,兩被告明知要拆遷,卻故意隱瞞,故自己要求依情勢變更原則解除房屋買賣合同。
劉大媽辯稱:我年紀大了,委托小楊尋找房源,陳先生是主動賣房的,這樁交易是你情我愿的。其次,涉案房屋面臨拆遷的消息在當地已眾所周知,陳先生作為業主怎么會毫不知情?況且我已經將房款全額付清,過戶手續也辦了,房屋買賣合同已履行完畢。此外,因拆遷工作尚在進行中,涉案房屋最終是否拆遷還無定論,陳先生的訴請有違誠信原則。
法院審理認為,雙方之間的合同成立并生效,其中對相關重要條款的約定出自雙方真實意愿。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當天就辦理過戶手續是陳先生本人的主張。
法官走訪了解到,該區域已有較長時間流傳即將拆遷的消息,陳先生對此應有一定的預見性。房屋最終的成交價格并未低于當時該小區正常的市場價格。
且劉大媽已經全額支付了合同約定的購房款,房屋過戶手續也已辦理完畢。
最終,鄞州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陳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。該案二審維持原判,目前判決已生效。涉案房屋已交付完畢。
法官說法:
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,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(當事人不可預見的事情的發生),致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,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,應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。情勢變更原則只有在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發生巨大變化,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嚴重失衡時才適用。
“本案不能適用情勢變更原則,一是因為涉案房屋所在區域較長時間流傳即將拆遷的消息。原告為出售房屋,在多家中介機構掛牌,其對于包括房屋即將面臨拆遷在內的基本情況應有所了解,并將該因素納入定價的考量范圍之內,故拆遷并不屬于不可預見的事情?!狈ü俳忉?,二是因為情勢變更原則只考慮“繼續履行合同”是否顯失公平,本案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完成了全額付款及過戶手續,被告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,故不存在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的情形。 作者: 通訊員 鄞法 信息來源: 浙江法制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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